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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20-2021年度部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表日期:2023-03-22  作者:  资料来源:   点击数:


      2020—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分别对浙江、云南、海南、江苏、新疆、青海6个省(自治区)的136家依托单位的创新群体、“杰青”“优青”、重点、面上、青年、地区、联合基金等10类项目,合计1859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涉及项目资金总额146513.45万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采取审阅、询问调查、访谈、座谈、抽查会计记录、分析性复核、先进典型经验介绍等方式开展。检查了浙江25家依托单位的624个项目,项目资金55402万元;海南12家依托单位的173个项目,项目资金8120.1万元;云南15家依托单位的151个项目,项目资金12078.3万元;江苏53家依托单位的585个项目,项目资金54291.05万元;新疆21家依托单位的283个项目,项目资金14608万元;青海10家依托单位的43个项目,项目资金2014万元。

      二、“放管服”落实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过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对科研领域“放管服”落实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发现大部分依托单位认真落实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等文件精神,“放管服”改革措施逐步落地。

      (一)预算编制逐步简化,编制时间大幅减少:部分依托单位已将内部财务系统的科学基金项目预算科目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项,大大简化了预算编制内容。

      (二)预算调剂权下放,更加符合科研实际:部分依托单位已制定了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自主安排。

      (三)包干制试点扩大,经费使用更为灵活:针对“杰青”“优青”、青年等包干制项目,依托单位均已制定内部包干制管理办法,不要求科研人员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管理办法可自主决定经费使用范畴。

      (四)财务管理方式逐渐改善,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逐渐减轻:部分依托单位已采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系统,让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此外,简化科研设备采购流程、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等举措,逐渐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五)项目资金监管逐渐有力,单位内部控制更加健全:部分依托单位积极制定修订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完善预警和控制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例如制定相关财务风险防控办法,建立与财务核算系统联网的资金监控平台,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和惩戒、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发现的问题

      从检查结果来看,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总体情况较好,如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河海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等大部分依托单位基本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科研经费分级管理体制,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了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执行较为有效,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支出真实,列支范围基本符合规定;未发现侵占、挪用基金资助资金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但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了部分依托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少数依托单位的个别制度条款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相符;相关管理制度缺失、未结合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制度内容不够合理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制定的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二)“放管服”改革方面:个别依托单位对“放管服”的改革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到位,采取的措施只顾降低科研经费被滥用的风险而不顾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没有把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很好地“接住”“落地”。

      (三)资金预算管理使用方面:部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调整合作单位;未按预算拨付合作经费;专项经费未能做到单独核算;超预算列支项目资金;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调账依据不充分;劳务费/专家费发放不规范;结余经费使用不规范;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不一致;部分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项目决算金额与账面支出金额不一致。

      四、整改处理情况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32号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教〔2021〕177号)等文件,下达整改意见函共计135份,责成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截至2022年底,各依托单位全部完成整改,按要求退回了超范围支出等不规范列支资金共计3043.1万元,同时在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以下进展:

      (一)依托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各依托单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贯彻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优化了管理方式和流程,持续提升了依托单位项目管理质量,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避免科研经费管理“一刀切”,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进一步夯实。各依托单位先后举办各类科研诚信宣讲活动,督促项目负责人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自觉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持续规范。各依托单位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完善了与科研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助理制度并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了项目资金支出行为,加强了项目决算审核,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合规、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各依托单位积极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强化了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大内部监督审核的力度,重申落实32号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要求,强化了服务意识,创新了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更加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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