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地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现将《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28日
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本,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3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涵盖《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中明确的范围及部、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基础研究平台等创新平台。
第三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科研条件与基础研究科负责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株洲市科技创新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zzkj.gov.cn)设立“科研设备仪器共享”子平台,作为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并委托株洲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管理平台的运营,具体实施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活动。管理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信息查询、信息统计、服务推介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共享服务
第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理平台签订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并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规范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保密要求、损坏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信息报送和更新。
第五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仪器设施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施的名称、规格、功能及应用范围等信息,以及开放制度提交管理平台。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取得的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管理考核
第六条 建立株洲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和补助制度,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管理单位和管理平台运营机构实行后补助,申请获得的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奖励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上报科学仪器设施数据,如实公开开放共享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应当加强对仪器设施的保养,确保仪器设施的正常运转;申请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生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现象发生,将管理单位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严重时予以通报。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