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5]6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2015年7月10日)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手段。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科技计划、与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衔接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提升我省科技实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提供支撑。
(二)进度要求。按照试点先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实现省、市州科技报告工作协同推进。具体工作进度分成4个阶段。
1、启动试点阶段(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制订《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对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实现省级(含)以上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制度全覆盖;完成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建设,力争完成试点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实现500份以上科技报告上线运行;选择2个市州或省直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工作;分类分层次开展科技报告专题培训,建设科技报告人才队伍。
2、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规程,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州和省直单位互联互通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以及包括进展报告、专题报告、最终报告等较为完善的科技报告体系。科技报告制度延伸至全省所有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
3、完善提升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进一步完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将科技报告全面纳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管理程序,同时引导社会资金资助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报告工作常态化。结合用户意见完善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探索开展科技报告共享增值服务。
4、优化运行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优化全省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深度开发科技报告资源,使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科技报告共享增值服务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为全省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二、责任分工
按照"谁立项、谁管理"原则,依托现有的科技计划管理渠道,建立省科技厅、市州和省直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逐级呈交组织管理机制。
(一)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牵头制订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按照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增值服务,开展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和科技报告的宣传培训服务工作。
(二)市州和省直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各市州和省直单位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中,明确规定科技报告呈交的类型、数量和期限,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科技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认,并负责做好涉密科技报告管理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报告工作落实与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根据需要制定科技报告工作鼓励措施,将其作为科技产出统计、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组织和督促项目组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内容和密级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呈交科技报告。
(四)科研人员负责科技报告撰写。科研人员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研工作中积极参考、借鉴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或项目任务书 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统一的科技报告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科技报告编号规则》、《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科技报告元数据规范》以及湖南省科技报告相关规范 进行科技报告撰写、收集、存储、加工处理、检索利用和交流传播,建立完善的科技报告制度操作规程,确保科技报告科学化、标准化。
(二)强化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对目前已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有条件的市州和省直单位应开展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呈交科技报告。省科技厅及其委托机构对全省范围内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加工整理、集中收藏和统一管理。
(三)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省科技厅及其委托机构根据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数据化管理,通过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省直单位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共享使用。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省科技厅、市州和省直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做好立项查重,避免科技项目的重复部署;结合科技成果评价,梳理我省重大科技进展和成果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时跟踪科技项目的阶段进展、研发产出等情况,服务项目过程管理;加强产业发展态势监测,为我省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关键技术选择提供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建立科技报告工作会商制度,加强对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水平。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责任主体联动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价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考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规定公开和阅读权限,严格数据保密和申请程序,保障科技报告的数据安全。建立培训宣传机制,加强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升科技报告撰写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科技报告质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科技报告工作宣传力度,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考核。省科技厅要加大对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考核。项目主管机构要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工作保障。市州和省直单位要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提供人员、经费等基本条件保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报告撰写等相关费用统一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确保科技报告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