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香港研究资助局关于设立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每年共同资助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研究人员间的合作研究项目。现开始征集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具体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项目说明
1.资助领域: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资助由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科研人员联合提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领域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医学科学、管理科学。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批准、实施与管理和结题均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正确选择自然科学基金委学科申请代码。
2.资助年限与资助强度: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的资助年限为4年,申请资助强度上限为90万元人民币/项。拟资助的项目数量仍为23项左右。根据协议,双方资助的经费原则上限用于当地。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是:研究经费、香港合作者来内地的接待费用、内地人员赴香港的往返旅费以及其它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可的开支。
3.评审程序:申请人提交撰写完整的申请简表;双方资助机构进行初评;通知初评获得通过的双方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书;双方资助机构各自对正式申请书进行同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联合评审,最终发布评审结果。
二、申请要求
1.申请人应正式受聘于内地依托单位,且聘任期应覆盖申请项目执行期;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应是正在承担或承担过3年期以上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的负责人。
2. 鉴于香港地区部分院校已在内地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为了避免以内地和香港双重身份同时承担基金项目的情况,自然科学基金委不接受正在承担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的负责人、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合作者申请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香港地区的研究人员不得在内地作为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申请人。
3.合作申请的香港地区研究人员申请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要符合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辅助金的条件。正在承担内地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除外)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合作者。
4.内地和香港以外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一方项目组成员申请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
5.双方的项目受理单位分别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研究资助局秘书处。两地申请简表标题以及合作双方申请人姓名必须保持一致,研究计划内容应体现优势互补。
三、限项规定
本项目属于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遵循以下限项规定:
1. 本项目不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正在承担的项目总数限为3项的规定”限制。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
3. 正在承担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4. 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四、申报说明
申请简表提交程序: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isis.nsfc.gov.cn),进入后点击“项目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选择点击“国际合作预申请”卡片,在此界面下可看到“NSFC-RGC申请简表”,再点击其右侧的“填写申请”,即进入填写状态。注意: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成功,然后再打印纸质简表,通过公用邮政寄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集中接收组,电话:010-6232859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邮政编码:100085。
注:申请简表电子版必须经申请人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纸质申请简表不需要签章。
五、项目申请截止日期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16:00时,纸质文件的邮戳为准。
六、联系方式
内地联系人:荣培晶 安东
电话:010-62327005 010-62327960
传真:010-6232700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100085
电子邮件:rongpj@nsfc.gov.cn
香港联系人:陈雅琳
电话:00852-28449989
传真:00852-28451183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7字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