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弘扬与践行“厚德博学、和而不同”的校训精神,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湖南省教育厅党组《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湘教党组通[201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工业大学在编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七名教授组成。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学院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